本报讯为实施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试点对出售商业身体健康保险给与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牵头公布《关于积极开展商业身体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报》,具体今年7月前各地要制订出有商业身体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报具体,对试点地区个人出售符合规定的商业身体健康保险产品的开支,容许在当年(月)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税前扣减,扣减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出售符合规定的商业身体健康保险产品的开支,不应分别算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出售,按上述限额不予扣减。通报拒绝,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自由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小且具备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作为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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